关于交通事故造成的
人员伤亡赔偿年限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以年、月、日作为计算期间单位,从次日开始,前一天则不纳入计算范畴内。
此外,在针对死亡要求赔偿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个重要因素,并参照此标准进行赔偿。
在此基础上,我们以二十年为总期限进行计算。
但是,当涉及到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群以及超过七十五周岁的弱势群体时,我们会视其年龄大小而适当调整赔偿比例。
例如,年龄每增加一岁,我们会减少相应赔偿年限的一年,直至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为止。
至于对于≥75岁的高龄人士,其
赔偿金额将按照五年的总年限进行计算。
最后,还有一个关键问题:
即因伤害导致
丧失劳动能力或发生
伤残的情况。
对于这类情况,我们也将依据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及受害者的实际伤残状况(依照
伤残等级)来制定赔偿方案。
同样以二十年为总上限进行计算。
然若受害者已经年满六十周岁,其年龄每增长一岁,我们便会相应缩短一年的赔付期限,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至于年龄超过七十五周岁的
当事人,我们将按照五年的总年限进行赔付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