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由于其实现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故通常情况下并不允许进行资产保全操作。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发现
债务人存在恶意逃避
债务的恶劣行径,即使该债权尚未到期,您依然有权选择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相应资产进行保全。
而当出现涉及到诸多利益干系方的严重紧急状况,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可能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以及产生严重后果的时候,您亦可在启动法律程序之前,向位于被保全资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址或者拥有针对此案件
管辖权的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他们采取必要的
保全措施。
在提出此类申请的同时,您需要提供适当的
担保,以便确保在您未能按时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的情况下,相关资产能够重新恢复自由流通状态。
人民法院若接受了您的申请,将不得不于四十八小时内在内部做出裁定;
一旦决定采用保全手段,便需立即启动
执行流程。
请注意,如果您未能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天之内依法发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得不解除了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