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与重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的标准,对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
使用权人提供多种形式的补偿款。
这些补偿款项通常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房屋补偿费用(又称作房屋重置费用),此项支出主要用来补偿因拆除行为给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带来的损失,具体的衡量方式则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性及折旧程度进行评定,计量单位为每平米的市场价格;
第二类是过渡期补偿费用,其目的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住户在等待重建期间临时居住房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所遭遇的不便,该款项的数量会随着临时居住条件的优劣而有所不同,同时也与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家庭规模相挂钩,以月为单位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三类是奖励性补偿费用,其主要功能是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
拆迁工作或者自愿选择离开现有住所并前往城市郊区定居,避免对拆迁单位提出安置住房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个项目的标准是由当地政府严格按照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来进行制定的。
对于宅基地及其所在位置的补偿价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本等因素,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运算公式来进行估算: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