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员工蓄意拖延或拒绝与公司签署正式
劳动合同之情况,根据中国现行的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从员工实际开始工作之日起算,若经过了一个月的时间且经过了用人单位的书面催告,员工仍然未能与用人单位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须以
书面形式通知该员工作为终止
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且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金。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必须签署具有合法有效内容的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因此,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果员工未能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从其开始工作的第二个自然月开始,用人单位就要对其支付双倍于正常标准的薪资。
2.为了尽量消除员工蓄意拖延或拒绝与公司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从员工开始工作之日起算的一个月以内,如经过用人单位的书面催告仍然未果,
劳动者仍未能与用人单位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劳动者,终止与其存在的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3.当涉及到因员工不愿签署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时,务必做到手续完备,相关文件记录详实可查,即通过发布两次书面通知来实现。
这两次书面通知分别是,一则要求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另一则为
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
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本人的亲笔签名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才能确保在未来可能发生的
诉讼中,用人单位能够掌握强有力的
证据,从而占据有利地位,减少不必要的
法律纠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