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具备经济实力的兄弟姐妹们,对失去双亲关怀或是纵然在父母身边生活,亦无能力给予适当照顾的未成年弟弟妹妹们,道义上肩负着不可推卸的
扶养责任。
同样地,在由兄长姐姐精心呵护下成长起来的具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弟弟妹妹们,面对那些既
丧失劳动能力又处处受生活贫困困扰的哥哥姐姐们时,同样应履行这笔至关重要的扶养职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宏大背景下,明文规范了兄弟姐妹之间扶养义务的执行需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1)兄长姐姐应有承担扶养责任的实际经济能力。
如若兄长姐姐本身生活都已陷入极度困难,甚至只能勉强维持个人的最低生活需求,那么他们对弟弟妹妹则无法承当起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若是健在并具备相应能力
抚养之时,兄长姐姐无需承担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弟妹妹必须仍处未成年阶段。
一旦弟弟妹妹步入成年礼,即便他们依然无法自我谋求生计,哥哥姐姐们也不再有扶养他们的法定义务。
并且《民法典》进一步明确规定,具有经济实力的外祖父和祖母,对外婆、公公已经离世或者完全丧失抚养能力的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应当有抚养义务。
至于在担任替代抚养之责的过程中,祖辈与同辈之间并不存在优劣之分。
需要依据实际最佳情形出发,从未成年人群体福利最大化的角度推进,从而决定究竟由哪一方来承担具体的抚养任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