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累犯能否获得
减刑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强调的是,累犯并不排斥减刑,然而其前提是必须符合特定条件且按时接受教育改造。
减刑,简单来说,就是对原本预定的刑期进行适度减轻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该制度主要针对的是部分自由刑的减免,然而对于权利刑、财产刑以及生命刑等方面的处理,尚未有明确阐述。
在整段
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罪犯能始终保持对监规的严格遵守,积极主动地接受改造,确实展现出深刻的悔过之意,或者立下了显著的功劳,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适当的减刑待遇。
在此背景下,如若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
有期徒刑等刑罚,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就不能低于原始判罚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且,所执行的刑期仍然要依照原来的判决。
因此,累犯不能被减至拘役的状态。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