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以谋求利益作为最终目地,同时利用互联网以及移动通信终端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以及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等视频文件的
犯罪行为,如果数量在十个以上,则应按照规定予以制裁;
同样,如果是淫秽音频文件的数量超过五十部,或是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超出了一百份以上,那么其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超过五千次以上,也将受到相应的
法律制裁。
另外如果淫秽电子信息的注册会员人数超过一百人,并且通过这些信息获取广告收入或者会员
注册费或其他费用,
违法所得高达五千元以上的话,也将依法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从而给予相应的
刑事惩罚。
2.针对那些以谋取利益为手段,利用声讯台来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的犯罪行为,如果
行为人被指控向缺乏足够判断能力的一百人次以上传播淫秽信息,并且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甚至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者,就应当依照相关
法规进行
立案调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