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共同探讨关于家长与子女权利与义务这个引人深思的话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
抚养义务一直持续至子女年满十八岁后方能结束。
然而,若子女在十六岁至十八岁之间,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已经转变为自主劳动所得,并且能够稳定地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标准,那么在此情况下,父母便可以考虑停止向他们提供
扶养费用。
另外,当为人父母者面对那些离不开家庭照料的成年子女时,他们依然负有不可推卸的
抚养责任,必须承担起为其提供必要经济支持的义务。
根据我国《
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所承担的抚养义务既有时间限制又具备特定条件。
首先,父母对尚未成年的子女,依法具有法定抚养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父母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扶养费用。
按照惯例,
未成年人是指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士。
倘若子女在顺利度过这一重要人生阶段后已长大成人,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此时,父母对该成年子女便不再具有抚养义务。
当然,这其中还涉及到一种特殊情形,就是如果子女即使已过十八岁,但是他们由于某些
不可抗力因素,如仍在高中或更低学历阶段接受教育,或者因为身体状况等原因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这些情况都可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民法典》的明文规定,若父母在此类情况未能尽职守责,他们有义务向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提供生活费。
换句话说,只要是处于这一范畴内的成年人,不论他们是否已经年满18岁,都有权要求他们的父母给予必要的抚养和资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发现,许多已经具备大学生身份的年轻人依旧受着来自父母的持续资助。
对此,这实际上只是父母出于高尚道德情感和慈爱之心,决定主动承担起孩子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并不构成法律上
强制执行的义务。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每位父母都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全力支持孩子完成大学学业,亦或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论方式如何自行做出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