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有如下情况,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就已经拥有房产的一方来说,无论房产是否有任何变动,只要房价有较大幅度上涨,那么这处房产就将被视为一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同时房价的增值也会被认定为是房产所有者的
个人财产。
首先,我们假设在
结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夫妻俩共同对这幢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并进行了有效的护理和管理工作,使得这栋房屋的价值得以提升。
依照
民法的“添附”理论,这种方式导致的房产增值部分应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
其次,设想在结婚后的共同生活里,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变化以及当地土地的地价升值等因素导致了这处房产的价值出现增长。
在这样的境况下,依据投资收益风险原则,这一增值部分便应归原来的丈夫或者妻子所有。
对于夫妻婚前各自主有的个人财产,在结婚之后由双方共同管理、运作、维修甚至于进行投资,进而使这些财产的价值得以提高的情况,房产的增值部分将会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享有这项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