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也理应如此理解。孩子们应当充分尊重来自他们父母的婚姻自主权利,并避免试图对其进行干涉。这类干涉不仅无益于
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反而可能会激化已经存在的矛盾与
纠纷。此外,即便父母选择结束他们的婚姻关系,但子女对于父母的经济支持以及生活关爱方面的义务并不会因此而终止。如果此类情况发生,那么涉事的子女已经触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国内老年人利益保障法)中的第18条
法规以及我国对此类事件的进一步规定。在此情况下,若子女具备经济实力却未能对老年人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援以及必要的生活帮助,则该父母有权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子女必须履行
赡养责任。通过法院严格的审查和调解,可以最终做出导员子女必须支付
赡养费用的确切裁决。倘若子女仍然拒绝履行为父母支付赡养费用的责任,国家机关仍然保留
强制执行其财产的权力。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将履行对老年人的
赡养义务视为享受赡养权利的先决条件。反观上述法规中所述,在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法》第十五条的第一章中已经明确指出:“
赡养人员不得采取
放弃继承权等手段,以逃避赡养义务为目的。”因此,赡养老年人是一项有法律依据的义务,且赡养人员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此种义务。与此同时,在个人所承担的赡养老年人的责任上,也不能够附加任何条件。然而,有些赡养人员竟然忽视了对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义务,甚至利用父母二度
结婚这一事实,企图以此为借口逃避他们所应尽的赡养义务。实际上,这种借口和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据相关法律规定,老年人在他们年老之际,人人依法享有得到子女及其其他赡养人员全心全意照料与关爱,并在此基础上安享晚年时光的权利,且此事关系重大,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或借口去试图改变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