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质押期满并得以实现之时,有两种可能出现的情形,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是当出质的债权先于被
担保的债权到期,届时出质
债权人无权请求第三
债务人立即履行义务或是接受其作为回报之形式的偿还,因为这可能会导致债券质押的失效,并且在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或出质人提供还款时,必须经过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共同同意,当
财产权益转化成对实际支付价格或提取特殊物品的享有权之后,质权的属性将由从属权利质权转变为动产质权,质权人可以根据动产质权的实现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如果是被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出质债权到期,那么质权人需要等待出质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质权,若非如此,第三债务人则有权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