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志愿断开与母亲或女儿之间的亲属关系并不被认可。
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讲,并无“
断绝亲子关系”之行为及相应条款。
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联结,源自生物学上的普遍规律——亲缘关系,这种血脉联系从生命诞生之日起便无法割舍,直至生命结束才能消散。
因此,国内外各大
民法典均未设定允许断绝亲子关系的相关
法规。
尽管家长与孩子可能有过共同决定,签署声明,以图断开亲子关系,但此类协议往往因其背离社会道德规范而被视为无效交易。
因此,电影电视中常见的诸如仅通过口头表达,以及通过书面文件、公开登报等形式来标记断绝亲子关系,这些都未能产生实际的法律意义。
需要说明,在司法机构或者政府部门提起关于断绝亲子关系的
诉讼要求并无确切的法理依据,更不可寻求法律保护。
在我国,任何一部法律均无明文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可进行亲子关系的断绝程序;
反之,各类法律法规皆明确指出,父母与子女之间应当履行相互
抚养和
赡养的责任,这一义务无论能否已断开亲子关系皆无法摆脱。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属于
未成年人身份的子女已被合法
收养,并完成了相应的收养登记手续,那么就意味着该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因
收养关系的确立而消除之前的亲情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