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破产情形下,
抵押债权均具有优越的权益优先得到偿还。
为确保
破产程序有效进行,在这样的环境下,抵押
债权人依法享有独特的别除权,使得他们的
抵押权可优先其他如税
收债权及其他普通
破产债权,以此方式获取清偿。
对于那些在此过程中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持有
担保权的相关人士来说,他们对于这些特定财产同样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这是依法给予的保护措施。
接着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
破产财产清偿次序。
首先应对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款,这一步骤完成之后,按照规定的顺位进行如下清偿:
(一)破产人
拖欠职工的
工资及医疗与
伤残补助费用,以及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应缴纳却尚未缴纳的除了第一条所述之外的
社会保险费以及破产人拖欠的税款;
(三)最后是处理普通破产债权。
在面临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同样顺位的清偿请求时,将遵循按比例分配原则进行裁决。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将以该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为准进行核算。《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