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盗窃
犯罪,如若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或者多次实施
盗窃行为者、入室进行盗窃行为者、携带有危险武器进行盗窃行为者以及采取秘密手段进行
扒窃行为者,应判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并处或单独缴纳
罚金。而该“
数额较大”则是指个人
窃取公私财产的价值通常在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之间不等。至于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能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情况下,当其数额达到25份时,可视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此外,若碰到盗窃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案件,也同样适用本幅度的法律规定,即将盗窃犯绳之以法,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处以罚金。而判定应给予罚金的具体金额时,应该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范围内进行审判;对于那些
触犯法律,应该受到罚金刑项惩罚,然而却没有实际盗窃数额或者无法准确计算出盗窃数额的罪犯,应对他们施以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金。
2、对上述盗窃犯罪,如果
情节严重,则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法律制裁,同时必须判
处罚金。在这里,我们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盗窃数值庞大,或是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在此情况下,我们所说的“
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产的价值经常在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之间徘徊。至于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能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而言,若其数额达到250份,便意味着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
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