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对象,我们必须明确这是针对
赔偿权利人而言的。
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这一分配原则主要基于
遗产继承顺序,也就是说,当死者有第一顺序
继承人存在时,狭义上的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就应当为这些处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则狭义上的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便转变为排在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以此类推。
2.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畴,这点至关重要且需得到大家的理解和认同。
事实上,它与遗产有着本质区别,其中包括死者的
近亲属中拥有赔偿权利的人均是死亡赔偿金的共享者。
在分配这一
赔偿金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坚持自愿协商的基本原则,让近亲属之间展开合理有序的协商,以便确定每个人应该获得的分配金额数目。
3.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与
遗产分配还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选择如何分割这一笔赔偿金之前,我们需要将已经实际支出的
丧葬费用予以提前扣除,同时我们也要优先考虑
抚养人的切身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受到无比恰当地照顾。
4.余下部分的分配应当根据与死者的亲密关系、生前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以及生活来源等等相关因素进行合理分割,而并非采取等比例分配的方法进行处理。
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达出放弃或者转让此项权利,我们肯定会因为情感关联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难以进行精确度量,所以在法院审判工作中,我们一般会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继承编)》中的相关条款,来确定遗产分配方式,并且对这个标准进行妥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