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环节中,对于各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比例,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平等原则进行分配。
而如若涉及到存在生活上严重困难且体力心智方面缺乏相应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此类情形之下,分配遗产资源时,相关政策应更加注重其需求。
另外,对那些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或长期与其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也需要适当给予其更多的财产份额。
此外,当某个继承人具备足够的扶养能力并且拥有充足的扶养资源,但却未履行自己对其他继承人的抚养义务时,这种行为将导致该继承人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可能无法获得任何遗产或者仅能分得极少量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比例是怎样的
1.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所享有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平等分配。
此乃法定继承制度中所确立的财富分配的普遍原则,也就是说,同一个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平均的方式来分配遗产。
2.但是,在特殊情形之下,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亦可不采取均等之原则进行分配。
这种"特殊情形"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若被继承人存在生活负担沉重、生活中遭遇了种种困顿且又因为各种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则应对此类继承人加大关照力度。
(2)对于那些尽心尽力地抚养了被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一起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分配遗产时可适当予以优待,赋予他们更多的分配权,然而优待的程度并非必然高于其他人,其并不具备强制性的因素。
(3)对于具有扶养能力以及合理的扶养成年机构供养条件的继承人来说,如果他们并未积极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们还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正是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的重要体现。
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给继承人:
①继承人有足够的扶养能力和合理的供养成年机构;
②申请人未能积极履行扶养义务;
③经全体继承人协商达成共识后也可以选择不均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法定继承环节中,对于各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比例,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平等原则进行分配。
而如若涉及到存在生活上严重困难且体力心智方面缺乏相应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此类情形之下,分配遗产资源时,相关政策应更加注重其需求。
另外,对那些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或长期与其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也需要适当给予其更多的财产份额。
此外,当某个继承人具备足够的扶养能力并且拥有充足的扶养资源,但却未履行自己对其他继承人的抚养义务时,这种行为将导致该继承人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可能无法获得任何遗产或者仅能分得极少量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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