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财产保全的规定条件如下:
首先,需要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该请求必须包含明确的给付内容,换言之,申请人未来将向法律机构提交的
诉讼请求须具备财产性给付内容;
其次,在特定情形下,如若未能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将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这便构成了所谓的情况紧急;
再次,应有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此处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即为与被申请人存在任何形式争端或其权利可能受被申请人侵犯的人士。
最后,获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者必须准备好充足的担保材料,否则,若无法保证此项申请,法院有权驳回申请人在正式审理前提出的所有财产保全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