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呀,《
公司法》里面有好多硬性要求嘞,这个板理啊,公司的规章制度可别想有啥猫腻儿,不然就是无效哒。
比如呢,《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就有这么个规定,“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的方案,还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改变公司形态这样的重大决定,都得经过占据至少三分之二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生效”,这可是硬邦邦的铁律哦。
这些重要权利,像修改章程、增减
注册资金啦,还是公司合并、分家、关门,或者改变公司的性质等等,都是咱们股东大会该操心的事儿。
要是
公司章程上说要由
董事会做这些大事,那就跟《公司法》这个大原则相违背了,所以这种情况下,那些别的说法可就是无效的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