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释中我们要明确指出,
劳务合同并非
劳动合同的同义词。
尽管劳务合同得以签订的情况下,也并不意味着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保障。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确实是可供适用的法律依据。
当
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劳务合同而引发纷争时,他们便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进行
纠纷解决。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
即使
当事人没有签署劳务合同,只要有一方切实承担了劳务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且另一方对此认可并接纳,那么这个合同便已具有了相当的约束力。
如果其中某一方基于未能签订劳务合同这一理由,试图否认与对方之间的
合同关系,并且拒绝执行相应的义务,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构成了违约。
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守约方的您可以请求法庭责令违约方
履行合同义务、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通过金钱
赔偿方式来弥补损失。
若双方无法就在
违约责任的分担上达成共识,您同样有权寻求法庭帮助,以获取公正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