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劳动纠纷事件过程中,需按照规定先
申请仲裁后再进行
法律诉讼。
因此,对于劳动
纠纷案件而言,
仲裁时效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仲裁时效一律设定为十二个月。
自当事方知晓或有理由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时开始起算。
若遇有
仲裁程序暂时中止的情况,那么,时效便须重新予以计算。
具体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项内容为准。
该条款明文规定了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且仲裁时效期限的计算方式是从当事方明确知晓或有理由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的那天开始,向前倒推计算。
同时也指出,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仲裁时效将予中止:
一旦
当事人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合法权益;
或是当事人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了维权申请,寻求司法援助;
又或者是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应尽的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时效内采取上述措施中的任何一项,仲裁时效将会得到相应的暂停。
自此之后,仲裁时效得以重新计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