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的确切
证据的确立,您可能需要参考您的实际状况以及各项相关
法规来认真衡量并选择最适合您的途径。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会对借款与婚后生活的联系是否密切及其合理性进行深入评估。
请您注意,以下七种
债务类型不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1.当
借款合同中的
债权人和
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此笔债务为某一方个人责任时,例如在
借款协议中明确标明为
个人债务,那么此类债务便不受我们讨论范围之内。
2.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所获取的财产做出了分割约定,其中任何一方(包括夫或妻)对外所负担的债务,若第三者知晓这个约定,那么依据这个分割约定,便应用这位
当事人的独立财产来清偿。
然而,这种情况相对较少见,因为通常情况下,夫妻之间的财产、债务分配都是私密且难以被第三者洞察的;
在此类争议中,配偶一方务必提供“第三者了解该约定”的有力证据才行。
3.只要能证实此项债务并非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产生的,就能将其归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
举例来说,在
结婚前或是
离婚后产生的债务通常应该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表明这笔负债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设施的建设。
4.如果能够证明某一位配偶的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即便对方将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同样也可以把它定义为个人债务。
这是因为货币是一种广泛适用的物资,无法精确到每一分钱分别用于何处,所以这给举证带来了很大困难。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主要是考虑贷款与婚后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还款的合理性。
5.如若某位配偶因为侵犯他人人身权益或者
财产权而产生的债务,由于这类债务的特殊性质和专属性,因此无需通过夫妻约定或者让
侵权人个人承担,也应该被推定为债务人个人的债务。
6.假如夫或妻一方在结婚前或婚后单独受
遗嘱或
赡养赠与协议安排,从而独自
继承了遗产及相应债务,那么这类债务也应当被推定为个人债务,即使这名
继承人随后重新协商债务的期限、方式以及额度,使之成为新的债务事项,依然应被视为个人债务。
7.倘若某一位配偶因违反
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背离社会公序良俗而应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者是以此类义务为基础衍生、变更、更新的其他债务,那么此类债务也应当被推定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