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缓刑考验期间再次触犯新的罪行时,罪犯将会面临被
逮捕、
缓刑撤销以及与之前未判决的刑期同期合并执行的
处罚措施。
根据我国《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即“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缓刑罪犯在缓刑的考验期限之内再度滋事或发现审判以前还存在尚未判决的罪行,那么缓刑资格应立即予以撤销,并对其新犯的罪行或新发现的
罪名进行
定罪量刑,同时要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前后两起罪行的刑期制定执行的具体
刑罚。
此外,如果缓刑罪犯在缓刑的考察期间内,无视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缓刑的规制和监控要求,或者违反了人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制令且情节格外严重的,理应立即
撤销缓刑,按照原审罪名和刑期来执行处罚。《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