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我们尊贵的中国法域中,
贪污罪的
证据构成主要涉及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罪犯以及被告人口供与抗辩,以及专业鉴定机构所出具的权威性鉴定意见等等。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所有能够有效证实贪污行径的确凿证据均应得以查证并确认无误之后,方能作为
定罪量刑的依据。
然而,我们需要谨慎对待的是,决不能单纯凭借
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便毫无疑问地认定构成贪污罪。
简单来说,并不是所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藏或占用
公共财产的行为都能被认定为贪污罪。
事实上,除非这些
公职人员真实拥有对公共资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并且他们对实际操控财产的人员保持着相应的领导作用,甚至在财产支配过程中发挥了实质影响力,并且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才有可能将其定义为贪污罪。
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则应该详细考虑其是否适用于其他相应
罪名,如
盗窃或者
欺诈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