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允许我们在此详细解释一下关于无期
徒刑减判问题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具体操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明确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若能够确有悔改之表现,或者有
立功行为的,待服刑满两年之后,经过相关程序核准,便可以获得
减刑。
减刑的期限通常介于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的
有期徒刑;
对于具有
重大立功表现者,减刑可达到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外,无期徒刑转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应由裁定时减刑之日开始进行。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注意事项和禁止减刑的情况供您参考:
1.立即
执行死刑的罪犯不应予以减刑。
2.被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
缓刑的罪犯,原则上不建议适用减刑。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在
刑罚执行过程中再次
故意犯罪,且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者,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的三年内将不予考虑给予减刑;
而对于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者,则须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的四年内不予考虑给予减刑。
4.对于在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再次故意犯罪,但尚未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其死刑缓期执行的时间将被重新计算,将原来的死刑缓期执行
改判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均不予考虑给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