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审核过程中遇到问题导致申请未能成功,我们鼓励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再次申请。
若您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缺陷或不足以满足法定程序要求时,登记部门将会将这些材料予以退回,并以最诚挚的态度一次性告知您需要补充或修正的内容。
待您对这些缺漏之处加以完善之后,便可重新向我们
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为了顺利完成设立登记手续,请务必提供以下必要资料:
(一)一份详细规范的申请书;
(二)明确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或是自然人
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相关文件信息;
(四)所需设立之公司的章程文书;
(五)法定
代表人、
董事、
监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文件及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
登记机关所需的材料。
设置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要求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
(二)全体股东需遵循
公司章程规定按期缴纳
认缴的
出资额;
(三)所有股东应齐心协力共同制定实施公司章程;
(四)需要为公司取好名字,同时构建适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必须确定公司住所。
而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则需遵循如下几点要求:
(一)发起人总数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全体发起人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认购股本金总额或者募集到实际收到的股本金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集各项业务必须符合
法规要求;
(四)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如属募集式设立还需经过创立大会通过;
(五)为公司选取合适的名称,并创建适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准确确定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
营业执照。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
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