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明确界定如下:
若
债务经由夫妻双方同时签署或在某一方收到通知后表示认同等重大行为决策过程中所产生,或是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有效的状态下以个人名义负担的、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均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反之,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并超出现有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畴之外的债务,则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
夫妻债务的
举证责任问题,在此郑重告知各位读者:
如涉及到夫妻中单一方进行举债的情况,我们将坚持责任的归属以举债方为主导。
然而,如涉及到夫妻共同举债的情况,原则上我们会将其判定为
共同债务。
如果存在相反的观点或主张,则由提出反向论点的一方负责提供相关
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