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乃是
担保物权之中的一个重要
类别。
然而需注意,进行质押的过程中,出质人须将质押标的物实际交付给质权人,而非仅仅进行名义上的交付。
另外,由于房产等不动产具有特殊性,这类财产在转移所有权的过程中,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占有,而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完成登记。
所以,明显可以发现,在实际操作中,财产的转移并非仅仅达到占有即可,还需要进行相应的权利变动手续。
更为详细地说,质押其实是指借款方或是第三方在经济交易中,出于对债权安全的考虑,将特定的财产实质上地移交到贷款方手中,以此作为债权
担保的一项约定。
若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所欠款项,则creditor便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估算质押财产价值,并通过出售、拍卖等方式获取变价款的方式,来优先得到清偿。
简而言之,出质人为银行等机构,拥有被称作质权的一方即可称为质权人;
抵押物品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质物;
只有签订了明确合法的书面协议,此项质押行为才会在被质押之物或质权正式交由质权人接管后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
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