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诈骗罪和
盗窃罪出于两个截然不同的犯罪范畴,二者之间的界定必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应明晰,仅仅依靠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并成功获取他人财产并不足以认定其应承担诈骗罪的法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非法分子同样可以通过行骗手段去窃取他人财物;
再者,若仅凭行为人为获取他人财产而采用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将财产“转让”至自身或第三方,亦不能必然地构成诈骗罪。
原因在于,
盗窃犯罪同样包含间接正犯的可能性,即在盗窃过程中,罪犯可能采用欺骗手法,利用那些无权处置财产的人群来实现财产的非法占有;
最后,关于“三角诈骗”的概念,其实质是在诈骗案件中,受骗人和受害人并非同一主体。
然而在
刑法理论上,此种情境被称之为“三角诈骗”或“三者之间的诈骗”。
即使受骗人对事实产生误解,但当你注意到他并没有实际权力去处置相关财产时,那么他协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便不再被视为诈骗罪中的财产处理行为。
相应地,行为人的这种行为也就无法被判定为诈骗罪。
简言之,区分三角诈骗和盗窃的核心要素在于:
盗窃是直接违背受害人意志的犯罪,而诈骗主要是利用受害人的错误认知去支配财产。
因此,如果不存在受害人同意财产转移的明确事实,欺诈行为就无法构成刑法定项下的诈骗罪。
满足这个标准的关键在于:
受骗人是否因误认而实际处置(交付)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