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俩
离婚之际,可能会存在不支付儿子
抚养费用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这是双方自愿商定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
如果在处理这些复杂事务的过程中,任何一方无论是否获得更多的宽容和支持,都决定不为孩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那么夫妻双方完全可以通过面对面的磋商寻求解决方案,从而避免出现离婚后无法为孩子提供必要照顾与
抚养所需费用的困境。
第二,倘若承担
抚养义务的一方长年患病或者失去劳动力,同时生活来源也无以为继,即使对方有意愿给付抚养费用,其实力所限也成为了无法真正履行原协议或判令中所规定的金额支付的事实,但
抚养孩子的一方却具有承受这笔费用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应当给予合理处置。
第三,对于因为违反法律
法规而受到监禁改造或劳动教养的给付方来说,他们在失去掉经济收入的同时,也不得不面临无法给到
孩子抚养费用的局面。
然而,当他们重新获得人身自由之后,在具备获取经济来源的条件后,仍然应该按照原先的协议约定或是法院审理结果来对孩子进行抚育抚养。
第四,抚养子女的一方若选择
再婚,新的配偶如果愿意承担孩子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这样无疑也是一个理想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