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的整个过程需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首先,启动撤销程序。
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或是由广大民众的举证与举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构或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了行政机构在此次决定中的不合理之处,他们必须坚决地启动撤销此项行政许可的程序。
紧接着,展开
立案调查。
当撤销程序被启动之后,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层必须对此事指定至少两位工作人员来负责具体案件的承办。
再者,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必不可少。
待到调查结束之时,应当出具详尽周密的调查终结报告。
这份报告应该包含的内容有:
当事人的
个人信息、事件的主要概况、处理决策所参照的依据以及对于处理决策的建议等。
然后,应当举行公正公平的
听证会。
有关的行政机构应当结合听证结果以及调查结果,对是否撤销此前的行政许可作岀细致且慎重的决定;
倘若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撤销行政许可,那么相关的行政机构就需要对此作出书面决定,并且要将这份决定书发送至当事人及有
利害关系人手中。《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