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名下拥有
信用卡欠款的已
离异夫妇,是否应由前配偶负担此款项,需依情况而定,关键在于判断该笔
债务系属于夫妻双方还是单方面负债。
若夫妻一方在婚姻
存续期内所产生的
信用卡债务被证明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或营运,那么这部分债务便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在夫妻共有资产的范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如若一方在
结婚前所产生的信用卡债务,那么无疑属于其
个人债务的范畴,另一方则无需为此承担还款责任。
此外,如夫妻双方已预先协议了关于婚姻持
续期间的
财产分配以及所有权
管辖等相关事宜,明确规定各自的财务资产及债务由各方自行承担负责,那么在此约定覆辙之下,其中任何一方所产生之信用卡债务,其另一方也无需对此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此举需要
当事人向债权方提交
证据以证明债务的确属个人独力负债并得到认可。
无法证明实际情况符合上述条款者,未经证实确为夫妻共同负债之前,其前配偶并不负有承担此款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