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在
离婚协议之中明确签署约定由未直接照顾孩子的
监护者向另一方支付
抚养费的具体金额之后,我们需要明确理解这个协议实际上是由父母在
离异时共同达成的协议,并且在父母正式完成
离婚登记手续之时已经具有
法律效力,依照协议必须遵守的原则,通常来说,这一协议是不宜进行变动的。
然而,对于那些负责支付抚养费的家长,若他们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出现困难,依然可以按照合同精神,提出减少或者豁免部分抚养费,具体表述如下:
1.如果养育子女的一方重新步入婚姻殿堂,且其
再婚后的伴侣愿意负担其继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分甚至整个费用,那么前任父母
继承人需要承担的抚养费便可以相应地予以减少或取消。
但若新的父亲或母亲不再希望承担此笔款项,亦或是他们自身能力不足以提供该费用,则先前承诺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便需按照原先约定好的数额继续履行义务;
2.负责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如因生活出现某些令人难以预料的状况而陷入困境,导致自己确实无法承受
抚养责任。
然而请大家注意,即使如此,他们仍可要求减轻或取消抚养费的给付,但这仅为暂时缓解,等到经济状况好转,恢复支付能力后,应尽快恢复先前的付款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