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
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并不需要向对方提供经济上的
赡养赔偿。
离婚双方并非赡养与被赡养的互动关系,故无需承担支付
赡养费用的义务。
然而若在
离婚事件发生之时,双方曾经共同孕育了孩子并将之交由女方照料的情况下,男方必须在日后的日子里定期向女方支付孩子的
抚养费用,直到孩子成长至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对于未获得
抚养权一方可承担的生活费及教育费之数量以及支付这些费用的期限长度,可由双方协商决定;
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当地法院进行裁决。
在涉及到子女生活费及教育费的协议或者法院裁决方面,不应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裁决金额的合理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