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之间的区别如下:
首先,实施的主体身份差异显著:
以法律手段为履行方式的国家级机关囊括了立法机构、
司法机关以及行政单位等诸多部门,然而行政手段的具体施行则由行政机关全面负责;
其次,两者特点表现特征也存在着明显区别:
法律手段对于各种主体都具备普遍适用的约束力且带有严谨的强制性色彩,对于社会秩序的调整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及明确规定性。
相反地,行政手段的特质恰恰在于其直接、迅速并且带有强制性质,行政手段主要依据上级指令向下执行并呈现出垂直型特性,通过行政系统上下级间的隶属关系勉强实现。
最后,就丰富度而言,法律手段包含了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三大部分。
而行政手段则涵盖了行政命令、行政指标、行政规章制度以及条例等多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诉权】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