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工程结算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事项,必须坚守两大原则:
即“综合考虑后得出以下一般性处理规则:
首先,若经过双方确认并核准了项目成本费用之后,一方
当事人试图推翻原有的结算结论,则此类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第三方评审机构所提供的报价为最终结果,随后一方对于这份由第三方评审机构得出的价格表示质疑,除非能够证实该评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否则法官也会对此类请求予以驳回;
而当双方在合同中互联启用了第三方评审机构但没有对评审结果的有效性做出具体规定,这时可先由双方对评估报告进行详细审查与检验,再决定其是否作为有效的参考依据;
另外,倘若双方已经达成口头或者书面的结算协议,并且内容包括计费方法、支付方式等方面,那么法庭会按照这些条款来协调双方结算事宜或者委托相应的造价鉴定部门进行核算;
最后,如果双方并未能就结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且也没有事后
补签任何关于结算的
补充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将会委托相关部门进行
司法鉴定,以此
保证公正合理地解决争端。
另需注意的是,如果业主在明知需要结算的情况下故意拖延结算工作,因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法官应该采纳
承包商提交审核的总价作为最终结算金额,同时从法定期限伊始就开始计算
拖欠款项的利息。《
民法典》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
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