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性质的行为未必会遭到
逮捕之后必定判定为无罪。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即使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了
犯罪,也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必须进行逮捕。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已有确凿
证据证实存在
犯罪事实,并且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采取取保候审这种
强制措施仍无法有效避免下列潜在社会危险情况的发生时,
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进行逮捕: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再度实施新的
犯罪活动;其次,其存在着明显的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之现实危险;再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会篡改、销毁重要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使他人
串供;此外,他们还可能对
受害人、举报者、控诉者实施报复行为;最后一种情形就是企图进行自杀或者逃离现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