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
刑法规定,当涉及被判处
管制之罪犯时,在他们的管制期行将结束之际,执行机构应当向彼等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区的广大公众公布正式的解除管制声明。
如此,我们得以防止管制期的无限制延长,从而维护了被解除管制者们的基本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这也是一种明智且有效的方式,能够及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广大民众,以确保法律制度能够得到公正而合理的实施。
需要强调的是,在接受管制期间,作为受其约束的罪犯,务必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虚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积极投身于集体劳动及生产活动之中;
在自身行为情况方面,必须主动向执行机构汇报;
倘若需迁移居所或离开当前居住地,亦必须事先征得执行机构的批准,若管制期限已满,则由执行机构负责通知罪犯本人,并协同有关机构以及广大公众对其进行解除管制的宣告。《刑法》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