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无论男方或女方是否支付
抚养费用,未成年人均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自主变更姓名,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跟随父亲或者母亲姓氏。
在成年阶段的情况下,他们同样拥有此类选择权。
即便父母已离异,但不曾实际承担抚育责任的那一方仍需承担相应抚养费用。
倘若未尽义务者不愿支付抚养费用,则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起诉解决。
具体来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明确指出,自然人在决定或更改姓名的过程中,或是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在决定或变更、转让自身名称时,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相应机关履行了登记手续。
另外,当民事主体变更自身姓名及名称之际,变更之前所施行的一切民事法定义务均对该民事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
再看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中明确规定
离婚后的情况下,若某一方直接承担养育子女的职责,那么另一方需要承担
子女抚养的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至于费用的具体数额以及期限长短问题,则应由父母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予以裁决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