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
犯罪的惩处均以
涉案金额定夺,而所依据的是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项条款。此项条款详细阐释了
盗窃公私财物在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之时应当如何被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相关数额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在每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及社会治安状况来确定本地区在该条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适用何种具体数额判定标准,同时,亦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予以批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在跨地区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行为且因地理位置原因无法查明盗窃地点时,则应依照受理案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相应数额标准进行衡量。此外,如果盗窃的对象为毒品等
违禁品,对其应当按照盗窃罪论处,根据实际情节轻重进行
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