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审判中,一旦案件的原被告之一提出了上诉请求之后,若在法律规定的
上诉期限之内提出撤销案件的请求,那么法院通常会批准撤销案件这一请求。
然而,若上诉
期限届满以后,上诉方才决定
撤回上诉,此时便需要交由第
二审人
民法院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
经过二审法院的全面研究和审慎评估,如发现原
一审判决结果合理公正且适用法律恰当无误,同时存在明确的
犯罪事实,那么应撤销上诉申请;
反之,若一审判决存在疏漏或者错误之处,则应当驳回
撤诉申请,并按照
二审程序继续审理此案。
若在
一审中已经对被告人
判处死刑或立即执行的情况下,被告人提出上诉且有意撤诉时,那么二审法院对此将不予准许,故还需按照二审程序进行案件审理工作。
在
刑事案件面前,上诉同样是允许的权利,但是其决定权取决于撤诉的时间以及审批机构,即原上诉一方需要确定是否存在超出上诉期限的问题,涉及到对一审判决的正确性进行重新审视。
若通过审查确认一审判决存在误差,那么通常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同意撤诉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
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
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