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般的角度来看,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行为皆属于
侵犯著作权的范畴。
然而,当
著作权利人公开分享其创作成果时,便意味着他已有意将自己的作品在社会范围内加以传播,因此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未经过著作权利人的事先授权,作品亦可被合法使用,此举并不会违背著作权利人的意愿。
而这个原则正是确立录音制品制作
法定许可的根本依据。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某些作者在他们的作品被重新演绎成音乐作品之后,不再情愿继续传播这些作品的情形。
例如,某个音乐创作家可能会因为对自己在20世纪60年代所发表的部分歌曲持有失望态度,觉得这些作品未能完全展现出自身的真实创作水平,若被录制播放则会损及个人声誉,因此明确表示禁止任何其他人对这些作品进行再次利用。
为了充分保障作者的著作权权益不受侵蚀,法律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倘若著作权利人已经声明禁止使用某部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那么录音制作者就不能够适用法定许可的相关
法规,否则就会构成对原著权利人的
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
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1.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7.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8.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9.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违法所得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