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及修订
劳动合同时,应遵从平等自愿以及
协商一致的原则。
自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那一刻起,即拥有了法律约束力,各方
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尽责履行各自的
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职位和薪资待遇乃劳动合同中的基本元素,一旦意义确定便享有
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谎报数字或虚构事实擅自予以修改。
若欲调整劳动者的职位和薪资福利,用人单位务必先与其提起沟通,通过协商方式修正劳动合同,尤其在涉及到劳动者职位变动时更需征询其本人同意。
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许多用人单位只凭自身判断,擅自对劳动者的工作职位做出调整,甚至降低其
工资待遇,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属于
违反合同法规的行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