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登记的几个重要事项及其相关规定:
首先,双方
当事人需心甘情愿地
办理离婚手续;
其次,参与该行动的男女双方皆需要具备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
再来,当事人务必手持附有其
自愿离婚的明确表态,以及对子女
抚养、
财产分配和
债权债务等事宜商定一致的观点的
离婚协议;
最后,需要准备由内陆
婚姻登记部门或驻扎国外使馆/领事馆签发的有效
结婚证书。
申请离婚登记所需
递交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当前居住的户籍薄以及居民
身份证;
2、已婚双方的合法结婚证书;
3、足以表达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财富与
债务处理等方面达成共识之目的的离婚协议文档;
以及4、事先准备好各自的两张尺寸为2寸、包含申请人半身免冠彩照的文件。
接下来,便进入离婚登记的实际操作环节:
首先,
离异的男女双方向位于常住所在地的市区、县市级民政局(或镇级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正式申请;
然后,双方当事人一起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郑重地签字或者按下指纹;
再者,由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或按手印,这份协议需备妥三份;
最后,婚姻登记机构会仔细核对
离婚当事人提供的各类证件、协议以及证明文档,对于符合离婚登记要求的,将履行登记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整个登记过程需在以下时间限制内完成,同时,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对夫妇9元人民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