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您关注和理解我们对以下问题的解析和解读。
具体内容如下:
1.父母向儿女承担的养护职责,通常是持续到儿女年达到十八岁便告结束;
2.然而,若儿女跨越十六岁尚未达到十八岁,并且依靠其自身的工作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此种方式能够
保证于其所在地域保持一般的生活水准,那么,在此情况下,他们的父母是可选择停止继续提供经济支持;
3.对于那些尚无法独立生存的成人儿女,无论子女年满几许,他们的父母都应尽心尽力地去尽责承担起
抚养的责任,并且定期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所作出的明文规定,父母对子女的资源供给义务具有明确的期限设定和条件约束,以下将详细介绍:
首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需承担法定的保护性
抚养义务。
若父母未能逃避或推卸这份义务,那么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自己的父母及时支付
抚养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
未成年人特指年龄不满十八岁者。
当子女的实际年龄已经达到了十八周岁的界限,此类人群便已成为成年人士,他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因此,他们的父母对于这些成年儿女的经济援助和照顾将不再被视为义务。
另外,如果儿子和女儿已经跨过十六岁,并且以他们自己的工作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保障,同时也有足够的实力维护在当地社会一般的生活标准,那么他们的父母也是有权选择终止赋予抚养费用。
其次,子女即使已经成年,如果确因为特殊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父母仍然应对其尽职尽责并持续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具体来讲,《民法典》相关条款给予规定,倘若父母未能尽如常履行起抚养义务,那么,那些因生理或心理缺陷不能自理生活的成年人子女,有权要求他们的父母及时支付抚养费用。
所谓“因生理或心理缺陷不能自理生活的成年人子女”,即是指那些还在承受高中学历以下的学生教育,或者由于事故或疾病导致失去或者部分失去了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他们因为非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像普通人一样维持正常的生活。
举个例子来说,那些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们,已经完全属于成年人的行列,他们既不满足于父母抚养的年龄条件,也不符合他们的学业背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无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用)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在大多数情形下,尽管有相当大比例的成年子女仍旧靠着父母的经济资助来度过他们的大学生涯,但这实际上属于父母出于道义上的考虑,愿意资助自己的孩子完成高等教育,而并非纯粹强制性的
法规责任。
换句话说,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家长可以完全凭借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赞助子女完成他们的大学学业,这是孝敬长辈还是爱护晚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