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针对那些
担保债权符合物的
担保和人的担保条件的情况,倘若
债务未能于约定期限内偿还所欠债务,或出现了双方事先商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定情形,作为
债权人,您依法享有选择实现债权的权利;
若在相关
合同条款中并未设置明文规定,亦或是规定模糊不清,只有债务方出于自身意愿为债权提供了物的担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贵方作为债权人,应首先从该种担保物中获得满足;
而当第三方为债权提供了物的担保时,贵方同样拥有实现债权的权利,您还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要求保
证人承担相应的
保证责任。
在提交担保的第三人承担完替您代为清偿的责任之后,他们依法享有向债务方索回补偿的权益。
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清偿的先后次序如下:
1.假如该
抵押物系
债务人为债权人提供的,则贵方应优先考虑执行此抵押物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2.若是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那就意味着贵方有权力选择是直接执行抵押物还是要求保证人对保函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