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刑事案件的侦查环节,针对当前的法律规定,每次与
当事人(被
羁押人)进行会面的时长大约控制在半个小时以内,在此期间,看守所主要是对会面的审批手续进行核验。
2、至于
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庭审判阶段,在此类特殊时期,辩护律师无需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就能够主动约见当事人,其会面次数并无限制,只需尊重看守所制定的相应作息时间即可。
在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辩护律师与
涉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的会面权益显得重要,即使当事人已经处在
拘留期间或者
逮捕阶段,只要律师持合法证件,仍有权利自由地与其进行会面。
这其中包括:
1.律师有权无需经过侦查人员的批准或者默许,单独直接地接触被告人,且在会面过程中侦查人员并不在场;
2.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会面次数和时间不受侦查人员的规划和限制,完全由律师按照自身的工作时间来自行安排。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律师接触被告人的便利性相对而言甚至要超过了侦查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
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
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