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凡属于
现行犯罪或极为严重的嫌疑人者,若具备以下任意其中一种情形,是可作为公安机关采取先期
拘留措施的合法权力基础:
首先,
行为人正在为
犯罪行动做准备工作,甚至已开始实施
犯罪行为,或者是已经完成犯罪并立刻被发现其痕迹的第一时间;
其次,
被害人当场或在场目睹证实其罪行的亲历者所指认的情况;
再次,在行为人身旁或是比邻之地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明确
证据的事实;
接着,犯罪之后饱含自杀倾向,试图溜之大吉,或者是已经在逃的案件;
再则,存在破坏证据,伪造证据,以及会对
串供起到不良影响的可能性的行为;
此外,行为人不能给出真实无欺的姓名和地址信息,身份难以得到有效确认的案件;
最后,是有恐吓性前科或者曾多次涉及类似作案,抑或是有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