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
机动车驾驶者如果寻求他人替代自己承受交通
违规行为的惩罚以及扣分,并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那么这将被视为一种
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交管部门将会依据
违法者给予其他人带来的经济收益进行
处罚,具体
罚金数额为三倍以下,但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与此同时,对原来的交通违规行为依然会按照相关
法规进行相应的惩罚。
如果有人曾经代替真实的机动车驾驶者接受交通违规行为的惩罚和扣分,以此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那么交管部门同样会对其
违法所得进行处罚,罚金金额同样是三倍以下,但是最高限度不能超过五万元。
而对于那些组织他人进行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团体或个人,交管部门则会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罚,罚金上限达到五倍以下,但仍须遵守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限制。
当然,在实施这些处罚的过程中,我们也必须要避免任何可能引发混乱的因素,因此,对于涉及
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
责任人,我们将会依法施以必要的
治安管理处罚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
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
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
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