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当前我国法律制度不再认可
事实婚姻这一概念,故而要构成事实婚姻,必须符合下述三个必要条件:
首先,男女双方的长时间
同居(即男女双方前开始并保持连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状态);
其次,此种同居必须是建立在双方以夫妻名义实施的基础上;
最后,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长期共处之时已经满足了缔结正式婚姻所需的实质性要求。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结婚的实质要件涵盖了男女之间创建合法夫妻关系所必需的诸多要素,比如说双方都需达到了法定的最低
结婚年龄限制——男子满22岁,女子满20岁;
再者,双方都应当是出自内心的自愿结婚意愿;
此外,双方也都必须是未婚并且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的血缘亲属关系,尤其是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关系。《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
登记机关应当对
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
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