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的相关
法规,当被依法判定为无罪或免除
刑事责任并下达释放通知书的人员时,看守所会按照
司法机关(包括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是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书上的指示,为其进行相应的释放程序办理。
其中包括:
(1)
拘留期间,如果调查部门认为不应实施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做出了不
起诉决定,他们应及时发出通知并发还正常生活;
(2)在
逮捕之后,如果查证发现没有必要继续逮捕,调查部门也将向
当事人发送这信息并恢复其自由;
(3)在人民检察院做出免于起诉和不起诉决定之后,调查部门也需要同样发出通知并将其释放;
(4)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如果被判定为无罪或免于
刑事处罚,则调查部门应该发出通知并让其重获自由;
(5)对于正在看守所中服刑的罪犯,只要他们的刑期已经结束,也应当依照此次标准获得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
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